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060號
TPDM,113,審附民,206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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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59號
第2060號
原告兼被告 蔣欣容
李金禧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蔣欣容李金禧被訴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91 8號),經原告李金禧蔣欣容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被告2人上開傷害案件,固因互相撤回告訴而由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2人均已聲請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 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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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