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74號
原 告 郭同會
被 告 邱炳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9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