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1376號
TPDM,113,審訴,1376,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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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書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9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1日宣判,茲因檢察官另移送 併辦不同被害人,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 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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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