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書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張書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16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