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3年度,56號
TPDM,113,審交簡附民,5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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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陳宥洋
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
被 告 黃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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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