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00號
TPDM,113,單聲沒,100,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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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66號、112年度偵字第40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新進前因涉犯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40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仟元鈔票2張,係偽 造鈔票,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之偽造貨幣案件,已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4077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仟元紙 幣2張,係以彩色影印裁剪而成,使用之紙質為一般影印之 紙張,防偽線亦為一般印刷,且鈔票號碼均為「HR484268XD 」,號碼數字、英文內容分別為「是不是傻子」及「笑」之 諧意,是以肉眼即得辨認為假,紙幣確屬偽造乙節,有法務 部○○○○○○○○函及該扣案假鈔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 之通用紙幣無訛,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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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