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陳雯琬 謝明智 賴仲秋 林家輝 共同送達代收人蔡坤旺律師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潘坤璜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陳振坤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林家輝於113年6月2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振中以外之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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