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53號
TPDM,112,訴,753,2024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祐駿




選任辯護人 王齡梓律師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9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