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77號
TPDM,109,附民,77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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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呂季蓓
蔡青芳

被 告 解智翔

蔡志邦

蔡柏宇
蘇郁倫
蔡明翰
蔡濟賢

卓佳欣

吳珮筠
蔡旻諺




黃瀅朵


丁振軒



莊駿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具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原告並非本件刑事案 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即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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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