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48號
TCDV,113,除,24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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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張吉富之繼承人

張家瑄張吉富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2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3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4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5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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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