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27號
TCDV,113,除,227,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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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軍功診所 黃吉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0月31日 4,268元 AG0000000 002 芳鄰診所 陳澄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91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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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