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林文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頭家厝郵局 吳江曜 臺中市豐原郵局 112年3月2日 150,000元 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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