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18號
TCDV,113,重訴,418,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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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廖麗娟
被 告 曾昱芹



訴訟代理人 林威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以113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2 18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 13年8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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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