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反訴原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反訴被 告 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睿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8,31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 幣(下同)2,748萬8,160元,及其中1,360萬8,000元自民國 112年11月23日起、其餘1,388萬0,160元自反訴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 反訴原告係於113年8月14日提起反訴,有民事反訴起訴狀上 本院收文戳章可查(本院卷第173頁),故原告請求本金之1,3 60萬8,000元部分,關於112年11月23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 之利息共49萬2,639元,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798萬0,799元(計算式:27,488,160+492, 639=27,980,79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8,3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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