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23號
TCDV,113,重訴,323,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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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吳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6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17,000,000元,並自民國10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應併
算自105年2月10日起至起訴前所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48,4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640元,扣除原告前揭已繳納之裁判費161
,600元,尚需補繳6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金額為1700萬元 1 利息 1700萬元 105年2月10日 113年5月26日 (8+107/366) 5% 704萬8497.27元 小計 704萬8497.27元 合計 2404萬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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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容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