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77號
TCDV,113,重訴,277,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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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茗宏 住○○市○○區○○街0段00巷000○0 號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竹華 住○○市○○區○○街0段00巷0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6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82,799元。本件應返還抗告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28,864元。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3項定有明文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件起訴僅涉及相對人是否可行使預 約向抗告人買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權 利,抗告人就本件之利益僅係便利抗告人出售系爭不動產而 已,其並無實際交易價額,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 形;又縱然得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認定,抗告人於起訴時 以分別就土地按公告現值、建物按房屋現值計算後繳納足額 裁判費;又鈞院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下稱原裁定)所根 據之實際登錄資料,該交易標的價格並非僅有包含建物,尚 有包含兩筆土地及增建物;又原裁定一方面依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一方面又依實際登錄資料計算亦不合理;且原裁定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時有將附表編號2土地重複計算之問題,並 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273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113年度台抗 字第34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是本件並無抗告人所指其 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無實際交易價額可參,屬於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㈡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 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 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抗字第91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原裁定基於附表 編號1之建物為坐落在附表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則就附表1 、2不動產其交易價額,參酌同地段(潭秀段)、建築型態 相似(透天厝,樓高四層)、屋齡相近(系爭房地屋齡約5 年)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3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473,933.65 元(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而附表1、2不動產之 建物面積共計226.74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204.29平方 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2.45平方公尺=226.74平方公尺),即6 8.59坪(計算式:226.74平方公尺×0.3025=68.59坪,計算 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是附表1、2不動產之價值應為 32,507,109元(計算式:473,933.65元/坪×68.59坪=32,507 ,10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亦無違誤。 ㈢惟附表編號3土地其上並未坐落有建物,則就上開金額,尚應 加計附表編號3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金額,原裁定係加 計附表編號2土地之公告現值金額(此土地價值已於前段之 金額中計入),確有違誤。是以就前段計算之32,507,109元 加計附表編號3土地價值1,675,690元(計算式:45.54平方 公尺×36,796元=1,675,689.8,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後為34, 182,799元(計算式:32,507,109元+1,675,690元=34,182,7 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872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7,467,199元,並據以計算抗告人應繳納之裁 判費,容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 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四、又抗告人前已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41,736元,有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可憑,其中28,864元(計算式:341,736元-312,87 2元=28,864元)即屬溢收費用,爰依職權退還溢收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預告登記事項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街○段00巷000○00號)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建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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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