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76號
TCDV,113,訴,2276,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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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徐美鳳
被 告 徐笙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3日寄存送達在原 告住所地警察機關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 ,且經原告於113年7月27日前往該警察機關領取,此有送達 證書1件在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資料 明細各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 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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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