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177號
TCDV,113,訴,217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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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 告 梁仁宗
梁基耀


梁雪
張緁秝
陳材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陳德旺陳材澈陳楨泰間租佃爭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本件經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 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補正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提出完整之事 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舉證,證物都需要編號,並在右側黏貼



標籤以利翻閱,勿等到開庭時才遞狀或僅以口頭陳述。並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 部)。
三、被告陳南陳德旺陳材澈陳楨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當事人欄為何將陳材澈列為原告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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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