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83號
TCDV,113,訴,168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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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 告 黃華玉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784號裁定參照)。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
66336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依被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聲
請強制執行之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55元及自民
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6%計算之利息,暨已
核算未受償利息7,583元,原告聲請撤銷前揭強制執行事件程序
所得之利益亦為此數額,應以此計算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425,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新臺幣/元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218,755 218,755 利息 218,755 108年5月10日 113年6月11日 (5+33/365) 17.86% 198,880.54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 7,583 7,583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2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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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