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18號
TCDV,113,訴,1618,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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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18號
原 告 百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黃啓庭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游婷雅津芳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
複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第1項 :被告黃啓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萬66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為:被告黃啓庭應給付原告46萬94 50元(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均不變,見本院卷第139頁),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與津芳食品行(斯時負責人為黃啓庭)於民國 107年3月25日簽訂委託代工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由津芳食品行為伊代工製造手工雪糕,並負責運送至伊 指定倉儲地點,運費由津芳食品行負擔,合約履約有效期限 自簽約日起5年。於112年3月25日合約屆期後,雙方仍持續 依原契約履行,嗣黃啓庭於112年9月起將津芳食品行轉讓予 游婷雅,伊改與游婷雅津芳食品行合作,雙方委託代工合 作關係並未中斷,仍按原契約履行。然黃啓庭自簽約後,並 未依約負擔出貨運費,要求伊墊付予貨運公司,伊為避免破 壞合作關係,且因黃啓庭態度強硬,伊遲遲未請求給付,伊



並非就運費負擔有同意更改契約內容之意思,否則兩造為何 未更改契約內容。被告本應依約負擔之運費,卻要求伊支付 ,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 受利益,則黃啓庭應償還伊自107年4月起至112年8月止墊付 之運送費用共46萬9450元,游婷雅津芳食品行應償還伊自 112年9月起至112年12月止墊付之運送費用共2萬5535元。伊 請求墊付之運費並非民法第127條第2款運送契約所生運費, 並無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等語。並聲明:1.被告黃啓庭應給 付原告46萬9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游婷雅津芳食品行應給付 原告2萬5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03年起即與津芳食品行合作,自始即由 原告負擔運費。107年3月25日簽立系爭契約,並於第9條約 定運費由津芳食品行支出,然實係黃啓庭於簽約時基於信任 並未詳細確認合約細節,而於簽約後始發現運費負擔模式與 先前不一致,因此黃啓庭即與原告溝通,並要求仍維持原先 模式,亦取得原告之同意,即以口頭約定運費由原告負擔, 並於每月出貨收款明細中別列「運費」項目一欄,並一併向 原告收款,原告同意支付並無異議,是系爭契約第9條運費 由津芳食品行支出之約定,因嗣後雙方之約定及履行情形, 核屬債之更改,而成為雙方契約之依據,原告主張運費應由 被告支出,自無理由。此外,本件原告請求之運費,已罹於 短期時效而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3月25日簽訂系爭契約(斯時負責人 為黃啓庭),由原告委託津芳食品行代工生產雪糕,合約 履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起5年。於112年3月25日合約屆期 後,雙方仍按原契約履行,嗣黃啓庭於112年9月起將津芳 食品行轉讓予游婷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委託代工製造 合約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21-2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二)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貨物出貨運費由津芳食品 行負擔,被告要求原告墊付運費,致使原告受有損害,原 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運費之不當得 利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 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 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 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 字第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系爭契約第9條訂貨出貨約定:乙方(即津芳食品行) 接受甲方(即原告)訂單後,應於確認訂單之日起10個工 作天內出貨,惟若有特殊狀況應告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 後以書面確認始可。另乙方出貨應於出貨當天逕送至甲方 所指定倉儲地點,應以書面簽名點交。貨物出貨運費由乙 方負責(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主張兩造約定貨物出貨 運費由被告負擔,已提出系爭契約為證,被告主張業經兩 造合意變更為由原告負擔,既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 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證人陳美貴到庭證稱:合約書都是老闆在看,因為大家配 合的很好,老闆當初可能沒有注意看,後來看了就打電話 跟原告溝通,後來老闆就說運費還是照以前的模式,還是 由原告負擔運費。原告這幾年來沒有拒絕被告單據上運費 的要求,沒有要被告負擔運費。當初事先都講好運費一件 多少,運費跟貨款一起收,每個月月結,會寄帳單,原告 有時候匯款,有時候支票,沒有積欠貨款,出貨單單據是 我開的,運費是大榮跟我們算的運費,因我們還要加自己 的成本,所以會加10元,如果大榮是40元,就會變成50元 。都是大榮在送,還有黑貓,黑貓是原告自己付運費,有 時候原告會自己來載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23頁)。  4.原告以證人陳美貴為黃啓庭之配偶,其證述不足採信等語 置辯。惟觀諸兩造各自提出之送貨單及收款單據(見本院 卷第79-104、149-295頁)可知,被告製作之送貨單載有 「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 而品名欄下則有「冰品名稱」、「運費或大榮運費」、「 回收空箱」、「稅金」等項目,而各項目乘以「數量」乘 以「單價」即為「金額」,「金額」加總後為合計金額, 而被告每月將送貨單交付原告後,原告會按送貨單上合計 金額全額支付,亦即被告每月向原告收取之費用,除包含 代工費用及稅金等外,尚包含以每件單價為50元(嗣於10 7年12月變更為60元、112年6月變更為70元)計算之運費 。是被告主張兩造自103年起開始合作,運費約定由原告



負擔,而於系爭契約簽訂後,被告製作之送貨單記載方式 仍與之前相同,仍別列「運費」項目,與上開證據相符, 可以採信。 
  5.另依原告製作之請款明細表及所提出之運送單據(見本院 卷第29-35、161、163、177頁)可知,被告出貨時會將產 品交由大榮貨運或黑貓貨運運送,惟僅就由大榮貨運運送 部分,被告會將運費計入送貨單向原告請款,另少部分由 黑貓貨運運送部分,被告則未向原告請款,應是由原告自 行付款,此參000年0月出貨單記載「運費(黑貓誤計一件 )250元」(見本院卷第229頁),被告因而向原告請款25 0元,及原告於本件未向被告請求黑貓貨運運送部分之運 費,亦可證明。而由被告先支付給大榮貨運之運費,被告 會每件加計10元跟原告請款(即運費若為40元,被告會向 原告請款50元),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1頁) ,核與證人陳美貴上開所述情節相符,是證人陳美貴固為 黃啓庭之配偶,然其證詞與卷附客觀證據相符,堪認其證 詞並無偏頗及虛偽之情,應屬可信。
(三)綜上,本件依現有證據觀之,被告主張於系爭契約簽訂後 ,兩造嗣後有以口頭約定運費由原告負擔,足信屬實,否 則原告為何會願意自行負擔黑貓貨運之運費,且若運費本 應由被告負擔,原告又為何會同意被告再加計10元處理費 後請款,而原告6年來均照被告請款金額支付而未提出異 議,亦與常情不合。本院審酌就一般社會交易而言,簽約 後就運費負擔之變更,並非不可能,此時如就契約其他內 容均無影響,應可認為單純之契約內容變更,兩造若便宜 行事僅以口頭約定而未以書面為之,尚與常情無違,原告 以此否認有同意更改契約內容之意思,難認可採。四、綜上所述,系爭契約第9條固約定貨物出貨運費由被告負擔 ,惟兩造嗣後已以口頭約定更改由原告負擔,則被告先支付 運費給大榮貨運,再按月向原告請求,乃基於正當之法律上 原因,自屬有據,原告即非為被告代墊運費。是原告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黃啓庭返還46萬9450元之不當得利及 利息、游婷雅津芳食品行返還2萬5535元之不當得利及利 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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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象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