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41號
TCDV,113,訴,154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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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陳宥任
被 告 管榮清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複代理人 唐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此 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於113年5月6日寄存送達 原告,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參。據此,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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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