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游淑文、游鵬弘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99,066元(如附表,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前」之孳息、違約金者,須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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