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29號
TCDV,113,補,2029,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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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戴祺
被 告 饒奇洋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反之,
若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等,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
繳納裁判,又依訴之聲明所載,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
同)680,000元,及自10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至起訴一日
前之利息部分,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
6,5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0,000元 1 利息 680,000元 109年5月7日 113年8月27日 (4+113/365) 5% 146,526元 小計 146,526元 合計 826,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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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