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55號
TCDV,113,補,195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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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張婉儀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朝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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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