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張洺潤即光仁居家護理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62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