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富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昇
送達代收人 康春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應將
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螢光筆所繪避難
空地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等情。惟起訴聲明第1項並未具體指明遭被告陸園餐廳企
業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即起訴狀附圖螢光筆所繪部分面積為何
?是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部分即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起訴
主張之範圍,亦無從核定聲明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聲明第1項具體面積,
本院將以該項聲明欠具體明確,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原
告此部分之訴。
二、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供參。
四、請提出被告沈如遠、張敏鈺、石春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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