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洪棋岳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鄭叡狷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202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
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月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請求被告給付1
1萬5,000元,及自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971萬6,5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應繳裁判費9萬7,2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給付基數 年息 金額 1 本金 4,500,000元 4,500,000元 2 利息 4,500,000元 113年6月24日 113年7月10日 (17/365) 3% 6,288元 3 違約金 4,500,000元 113年6月24日 113年7月10日 (17/365) 36% 75,452元 4 本金 115,000元 115,000元 5 利息 115,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7月10日 (48/365) 6% 907元 6 本金 5,000,000元 5,000,000元 7 利息 5,000,000元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10日 (23/365) 6% 18,904元 合計 9,716,551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