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99號
TCDV,113,補,189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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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9號
原 告 李鳴宏
李華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被 告 陳胤宏胤龍肉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4萬3750元,應徵收第1審裁
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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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