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楊偉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金財、林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