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73號
TCDV,113,補,187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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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允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潭



被 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被 告 莊振成
李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
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
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
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立
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萬3178 元
,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振成
連帶給付原告161萬3178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盟日起至沙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莊振成、李
炘鴻應連带給付原告161萬3178元 ,及自本起訴狀矮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前三項所
命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其他被告於該履行範
為內同免給付義務」。故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
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61萬317
8元,依上開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萬317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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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