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甲○○○○○○○○○○○○○○
田淑足即臺中市私立聖來恩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個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甲○○○○○○
○○○○○○○○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及其利息,及給付原告田淑
足即臺中市私立聖來恩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200萬元及其利息,
及給付原告丙○○500萬元及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300
萬元、200萬元、50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
(原告甲○○○○○○○○○○○○○○)、20,800元(原告田淑足即臺中市私
立聖來恩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50,500元(原告丙○○)。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