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陳振吉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XX、靳XX、羅茜馨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有下列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2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羅XX、靳XX、羅茜馨公同共有
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等情,請提出上開房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其上所有權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上開房地全體共有人
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等,他項權利部欄位必須完
整記載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人相關資料)各1件,並提出上開
同段125建號建物之房屋最新稅籍證明書(須記載最新課稅
現值),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詎原
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就被告姓名羅XX、靳XX等部分
,漏未記載上開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請原告補
正上開兩位被告正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
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並提出
被告羅XX、靳XX、羅茜馨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請一併補提起訴狀暨補正狀繕本3份(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到
院,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一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人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分之1 羅XX、靳XX、羅茜馨 臺中市○○區○○○段000○號 1分之1 羅XX、靳XX、羅茜馨
(以下空白)
附表二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羅XX 3分之1 靳XX 3分之1 羅茜馨(被代位人) 3分之1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