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02號
TCDV,113,補,1802,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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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2號
原 告 林楷城
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林致良等六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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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