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87號
TCDV,113,補,1787,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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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鍾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武鴻鍾雯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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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