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80號
TCDV,113,補,1780,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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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林育珊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律師
被 告 劉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5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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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