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林慶桐
代 理 人 施麟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伶、羅森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