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17號
TCDV,113,補,171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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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 告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民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115萬元借款,經本院以1
13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就其中104萬元部分核准並發給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296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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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