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韓錦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基本、賴霈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