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87號
TCDV,113,補,1687,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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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林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汽車之市價為準,故原告應先
自行查報汽車之市價,或聲請鑑定並繳納鑑定費用。
二、請自行按前項計算所得訴訟標的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
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
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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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