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51號
TCDV,113,補,125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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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翁坤山


被 告 林培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
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土地倘無
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
參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
同)2,800元,及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為300平方公尺,
暫核定為840,000元(計算式:2,800元×300平方公尺=8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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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