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61號
TCDV,113,簡上,261,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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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黃智宏
被 上訴 人 兆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29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79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於本院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
二、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 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 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 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本判決之 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如附件)。本件兩造均未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附此敘明。
三、從而,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 訴人4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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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