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6號
TCDV,113,消債更,26,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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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王嫚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莊中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 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中院平民辰113消債更字第26號 命債務人補正(1)目前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每月金額、領取方式為何?每月平均工時為何?並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2)債務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何?



更生聲請狀未列入必要之餐飲費用,請確認是否正確。若每 月必要支出總額逾臺中市政府公布之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 準1.2倍即18,622元,應提出證據資料。(3)承上(1)至(2) ,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是否有餘足以履行 更生方案?應具體計算說明,不得僅抽象表示「願縮衣節食 盡力清償」等語。前開函文於113年2月29日寄存送達,債務 人逾期仍未補正;又於113年4月11日以 中院平民辰113消債 更 字第26號函請債務人補正同事項,於113年4月15日合法 送達債務人;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3年8月5日上午10 時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訊 問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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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