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89號
TCDV,113,救,89,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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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抗 告 人 吳昱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玟霈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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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