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繆○○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