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
代 理 人 葉志璿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丁○○
戊○○
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
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71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第二、三項廢棄。
二、選定甲○○(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 ○○(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戊○○(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 ○○(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其餘抗告駁回。
五、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 。
理 由
一、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
(一)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書附表之第一項內第一款,監護人甲 ○○、監護人戊○○按月輪流負責照顧相對人乙○○。相對人乙○○ 之日常生活照顧、醫療照護、居住事項,由實際照顧之輪值 監護人單獨決定之。113年3月12日戊○○將相對人送去大甲區 惠全護理之家,相對人乙○○希望在家接受照顧,政府也一直 推行在地老化,在原居住環境就養,對老人是最好,戊○○身 為相對人乙○○的監護人,本身就要承擔維護相對人乙○○的權 益,將相對人乙○○送去機構,除了違反相對人乙○○意願,也 已損害相對人乙○○權益,因此裁定書之第一項內第一款內容
,並無相對人乙○○的照顧,須以相對人乙○○為主體,只由實 際照顧之輪值監護人單獨決定之,將會損害相對人乙○○權益 ,令相對人乙○○無法獲得妥適照顧。
(二)相對人乙○○現在的身心狀況,肢體障礙屬高跌危險族群,頸 椎和脊椎因勞損神經壓迫手術治療,因神經已經受損,雖經 開刀有改善,但手腳無力,還有神經痛(所以常表示這裡痛 那裏痛,全身都痛的問題,有時就會抱怨穿在身上的衣服、 襪子、鞋子太小等問題,事實上都沒有太小問題),皮膚觸 感異常(常抱怨衣服刺刺的,或者衣服摩擦她的皮膚,她的 皮膚很痛不舒服),雙腳對溫度感受異常(幫她洗腳適合溫度 都說水溫很燙,她用手去摸洗腳的水,手感受水溫也沒有很 燙),身體對冷熱的忍受範圍比正常人窄,所以常發生說冷 要加穿衣服,穿上去後,沒多久又說太熱,要脫衣服,沒多 久又說太冷要穿衣服,有痔瘡(大便後需要用水洗),頻尿及 頻便(過去曾短暫入住大甲區仁馨護理之家,沒幾天就尿布 疹,相對人乙○○現在也不接受包尿布,要帶如廁,如廁後的 清潔擦拭,不能用一般的擦拭方式,只能用輕輕接觸方式, 避免有摩擦,否則相對人乙○○會抱怨會痛),有胃食道逆流 問題(飲食需要依胃食道逆流指引,才能改善胃食道逆流情 況),有阿茲海默症,有牙周病病史,眼睛退化、有乾澀、 不舒服等情況(需每天點眼藥水及眼藥膏),冬天會有冬季癢 (需全身塗抹乳液)。
(三)過去丁○○及抗告人曾經尋找住宿型機構,但只要告知相對人 乙○○有頻尿、頻便問題,相對人乙○○排斥包尿布,需要帶如 廁,有牙周病史,需要餐後幫相對人乙○○口腔清潔,就只這 二項,其他的先不談,機構都會說不是一對一照顧,無法提 供這樣的照顧服務。
(四)108年3月相對人乙○○頸椎神經壓迫開刀,當時大甲區仁馨護 理之家聲稱可差別化照顧,所以相對人乙○○出院後,抗告人 安排入住仁馨護理之家,人住沒幾天就因身體不舒服緊急住 院,經光田醫院檢查發現12指腸出血、脫水、尿布疹等問題 ,住院治療後出院,經仁馨護理之家評估,自認無法照顧好 相對人乙○○,要抗告人自行帶回家照顧
(五)111年11月18日戊○○將相對人乙○○由他家送至家防中心,表 示由家防中心處置相對人乙○○,當天的照顧協調會也無共識 ,相對人乙○○被家防中心強行安置至臺中市北屯區某住宿型 機構,抗告人詢問該機構,不包尿布帶如廁,飯後口腔清潔 可以嗎?該機構也是做不到,當時相對人乙○○是以死抗拒, 所以經社會局同意抗告人先帶回照顧。
(六)000年0月下旬,社會局安置相對人乙○○至臺中市大甲區水美
住宿型機構,不包尿布帶如廁,飯後口腔清潔也是做不到, 入住水美住宿型機構,就是強行包尿布,白天約束在輪椅上 ,晚上約束在床上,也沒有口腔清潔,因為機構一位照服員 要照顧十幾個被照顧者,沒有人力帶如廁及幫相對人乙○○飯 後口腔清潔,但相對人乙○○會有生理需求,會想起來如廁, 機構擔心跌倒,因此進行強行包尿布及約束,第三天因約束 關係手都腫起來了,所以抗告人去社會局陳情,讓抗告人先 帶媽媽回家照顧,社會局在家事法庭也說抗告人不滿機構的 照顧方式,因機構只是因照顧人力不足,將相對人乙○○強行 包尿布及約束,相對人乙○○非常抗拒,又無法幫相對人乙○○ 口腔清潔,造成相對人乙○○憤怒、鬱鬱寡歡、沮喪,身體被 約束時可能產生的一些副作用,從身體各系統的症狀和風險 分類,可簡單歸納如下:依約束部位、方法及維持時間之不 同,而可能不同。
⒈皮膚:壓傷,因掙扎反抗而破皮或擦傷。
⒉肌肉/關節:萎縮,關節拘縮(contracture),韌帶受傷。 ⒊循環/呼吸:肺栓塞,腦梗塞,下肢靜脈血栓/呼吸抑制,窒 息,吸入性肺炎。
⒋心理:譫妄,創傷後症候群(PTSD),痴呆症狀惡化。 ⒌消化系統:便秘,腸阻塞。
⒍泌尿/排泄:尿路感染,排尿障礙,失禁。 由上述可知,約束對相對人乙○○身心健康影響甚巨,身心會 快速退化,上述都是醫學普通常識,抗告人是為了尊重相對 人乙○○意願及維護相對人乙○○身心健康,才向社會局陳情, 讓抗告人帶相對人乙○○回家照顧。
(七)112年3月12日相對人乙○○被戊○○送去大甲區惠全護理之家後 ,抗告人每天都去探視相對人乙○○,3月14日惠全護理之家 股東之一的王先生告訴抗告人,相對人乙○○有攻擊性,打照 服員,造成照服員瘀青,抗告人知道相對人乙○○是沒有攻擊 性,但當相對人乙○○認為被侵犯時,她已表示不同意,又被 強迫時,相對人乙○○是會有防禦性的攻擊行為,王先生認為 相對人乙○○有攻擊性,所以將相對人乙○○約束,抗告人明確 的告訴王先生,相對人乙○○沒有攻擊性,抗告人帶相對人乙 ○○參加旺得福關懷據點、大安區龜殼里關懷據點、大甲區文 曲里關懷據點、大甲區文武里關懷據點,相對人乙○○並無攻 擊性,這是眾所皆知的事。事實上是因機構發現相對人乙○○ 有生理需求時,會自行移位要去如廁,相對人乙○○又是高跌 族群,機構怕相對人乙○○跌到,所以進行約束,相對人乙○○ 不同意被約束進行反抗動作。
(八)112年3月16日抗告人去探視相對人乙○○,相對人乙○○告訴抗
告人她剛剛跌倒才被扶起來,經詢問當值劉護理師,確認相 對人乙○○在自己房間的床前跌倒,跌倒第一時間也沒人知道 ,事後被發現才被扶起來,劉護理師也坦誠的說,戊○○帶相 對人乙○○入住時,並沒有告知相對人乙○○情況,機構一個人 要照顧十幾個被照顧者,相對人乙○○照顧需求比較多,機構 無法提供這樣的照顧服務。
(九)112年3月14日王先生也告訴抗告人,他有告訴戊○○,相對人 乙○○不適合在機構接受照顧,抗告人也告訴王先生,約束對 相對人乙○○身心傷害很大,王先生說不約束也可以,有跌倒 情形發生,機構不負責,對相對人乙○○而言,約束傷害很大 ,但機構沒有那麼多人力時時的關注相對人乙○○,不約束讓 相對人乙○○自行移位確實有跌倒風險。機構也無法幫相對人 乙○○口腔清潔,頭髮也都有髮垢,有點沾連在一起,劉護理 師也說機構洗澡一個人都幾分鐘而已。
(十)000年0月00日下午抗告人自帶清潔劑,用相對人乙○○住宿房 間內的洗手間幫媽媽洗澡,洗好後整個頭髮很蓬鬆,姨媽的 女兒也帶她的女兒一起來探視相對人乙○○,洗完澡又有人探 視,相對人乙○○心情好,拍照好看多了,相對人乙○○照顧需 求確實比較多,機構確實也沒那麼多人力處理相對人乙○○的 需求,戊○○自3月12日送相對人乙○○入住後,曾過去機構補 簽名,但也沒有順道探視相對人乙○○,至3月17日為止,都 沒有去探視相對人乙○○,即使機構王先生已向戊○○說明,相 對人乙○○不適合入住機構,戊○○也都無意願處理,當晚,抗 告人打電話給戊○○,他說不要跟他說相對人乙○○照顧需求, 照顧專業倫理,他就是把相對人乙○○送機構,即使機構也告 知他,相對人乙○○不適合在惠全護理之家接受照顧,因為相 對人乙○○無法配合惠全護理之家的照顧模式,從照顧專業來 看,相對人乙○○配合惠全護理之家的照顧模式,身心也會快 速退化。
(十一)以下是戊○○向家事法庭爭取相對人乙○○監護權時,陳述對 相對人乙○○的照顧方式,但戊○○如願成為監護人之一後, 卻不管相對人乙○○不願入住機構的事實,毫無誠信可言。 相對人乙○○照顧計畫記載:會維持以居照顧為主,需雙看 護等,但戊○○卻將相對人乙○○送至護理之家,印證抗告人 一貫的言論,戊○○不會維護媽媽權益,整天信口開河,戊 ○○不適合當相對人乙○○之監護人。
(十二)112年2月16日家屬照顧義務協調會經過表決(當時只有戊○ ○主張送機構),決議相對人乙○○在家接受照顧,對相對人 乙○○身心狀況比較有利,戊○○爭取監護權時也表示他會安 排相對人乙○○在家接受照顧,可見戊○○的個性是不遵守協
議,言行不一的人,請法官另擇丁○○擔任相對人乙○○之監 護人,才能維護相對人乙○○之權益。
(十三)對於監護人選,尊重媽媽的感情,由丁○○擔任監護人;但 就維護媽媽的權益而言,應該是抗告人較為適任監護人。(十四)並聲明:
⒈原裁定廢棄。
⒉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相對人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
尊重原審裁定結果。對於監護人選沒有意見等語。三、相對人乙○○表示:
(一)我不同意去安養中心,我想要住家裡。四名子女中,希望是 由丁○○、戊○○擔任監護人。但如果甲○○、丁○○照顧我,我可 以接受。丙○○拿走我很多財產,而且都沒有還我,丙○○也不 照顧我。丁○○、戊○○、甲○○這三個孩子很受苦,丙○○都在享 樂沒有養我,我有養他,我希望他可以還我錢等語。四、關係人丁○○表示:
(一)73年初父親經商失敗,家裡生活過得很辛苦,丙○○在78年打 電話回來家裡請爸爸媽媽借160萬元給他做生意,這筆錢出 去後,一年還是半年後我當兵回來,有聽到爸媽在爭吵,吵 架原因是丙○○沒有寄利息回來,00年0月間我退伍,回來一 、兩個月我跟爸媽商量起個稻穀會(一種合會),期間6至8 年,拿收到的會錢先去還外面的借款,起了稻穀會後,我們 確實償還了很多債務。
(二)甲○○當兵回來後,陸陸續續拿了300百萬元回家。87年間父 母要求我們四個兄弟各拿60萬元出來建設家裡的農舍,丙○○ 、戊○○沒有拿出60萬元,後來甲○○拿出80萬元,加上父母手 邊的160萬,我拿136萬8千元出來,蓋這房子總共花了376萬 8千元。原本要賣田地,去廟裡抽籤,神明指示說要留下來 不要賣,我們就沒有賣田地。
(三)我認為有從家裡拿走錢的人,就該把錢還回來。媽媽的子女 裡,有的人真的有付出,但是有的人其實就把母親丟去安養 中心,我不是說安養中心不好,但不能說一套做一套,我覺 得戊○○誠信有瑕疵。
(四)如果要我擔任監護人,我想要跟甲○○一起擔任監護人。照顧 媽媽應該是四個兄弟的事情,如果媽媽的事情需要人決定, 由我跟甲○○決定我沒有意見。
五、關係人戊○○表示:
(一)甲○○把媽媽推去派出所,警察打電話給我說甲○○說他沒辦法 照顧媽媽,要把媽媽留置在大安派出所,當天我剛回國,我 晚上6 點多接到電話,跟警察說我晚點再過去,我晚上8點
多過去,警察說甲○○把媽媽接回去了。
(二)我不能照顧媽媽的原因是我白天要工作,媽媽去機構後,我 下班後有過去看過媽媽兩次,機構每天打電話給我,說甲○○ 很魯,他們沒辦法再照顧我媽媽,期間媽媽做馬桶睡著滑下 來,機構打電話給我我拿藥過去給媽媽擦。
(三)我有跟甲○○說財產我不要,我同意由丁○○擔任監護人。對於 由甲○○、丁○○擔任監護人我也沒有意見。
六、關係人丙○○表示:
(一)媽媽對於我有偏見,認為我娶妻沒有照她的意思、把祖產騙 光,對於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人選我沒有意見 。
(二)我沒有跟媽媽借錢,而且我有寄錢回家。對於由甲○○、丁○○ 擔任監護人我沒有意見等語。
七、本院之判斷:
(一)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 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 酌,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 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 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 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 、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 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 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 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 1113條及第1094條之1亦有明定。是以,依民法第1113條準 用同法第1094條之1規定之結果,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 定監護人之資格,應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為要件。
(二)關於相對人乙○○受監護宣告部分:
查相對人乙○○於原審經鑑定人澄清醫院劉金明醫師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指乙○○)因失智症及脊椎病變,達重大障礙程度 ,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回復可能性低,應為監護宣告等 語。故經原審認相對人乙○○顯然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並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故對相對人乙○○為監護之 宣告,原審取事用法,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就此部分之
抗告,容有未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關於監護人之人選部分:
⒈經查,原審函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就本案進行訪視,固認由抗 告人及戊○○擔任相對人乙○○監護人為適當,乃因抗告人與戊 ○○同住在臺中市,過往亦有照顧相對人乙○○之經歷,然當時 家調官之判斷,乃基於日後抗告人及戊○○係將相對人乙○○迎 養在家而親自照顧,而非由安養機構照顧之前提而為判斷, 此參原審家調官調查報告即明。然抗告人主張經輪由戊○○照 顧相對人乙○○時,戊○○將相對人乙○○送往安養機構照顧,經 抗告人多次前往安養機構探視相對人乙○○,認有如其前開所 述之不足等語,而戊○○亦就其將相對人乙○○送往安養機構乙 節不為爭執,僅陳明:其因工作而無法親力親為等語。是戊 ○○確實無法親自照顧,固屬現實生活之難處。然相對人乙○○ 對照護機構之照顧方式深感排斥,另如抗告人所述相對人乙 ○○現身體機能多項退化,有牙周病需清潔、皮膚易破皮或擦 傷、常需如廁等,已需專業人員隨侍在側照顧之程度,一般 安養機構恐難配合,應可認定。本院認抗告人及戊○○共同照 顧相對人乙○○期間,雙方迄今仍然無法圓滿找尋使相對人乙 ○○獲得完善、妥適照顧方式,而有廢棄原裁定並另選定監護 人之必要。
⒉承上,本院請兩造及關係人丁○○、戊○○、丙○○各自表述照顧 相對人乙○○之監護人選如下:
⑴抗告人主張:由丁○○擔任監護人,抗告人亦適任監護人等 語(本院113年7月4日訊問筆錄參照)。
⑵相對人即臺中市社會局抗辯稱:對於監護人選沒有意見等 語(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
⑶相對人乙○○則抗辯稱:其由甲○○、丁○○照顧的話,沒有意 見,可以接受。但其要待在家裡,不要去安養中心等語( 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
⑷丁○○表示:如果要其擔任監護人,其想要跟抗告人一起擔 任監護人等語(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
⑸戊○○表示:對於由抗告人、丁○○擔任監護人沒有意見等語( 本院113年7月4日訊問筆錄參照)。
⑹丙○○表示:對於由抗告人、丁○○擔任監護人沒有意見等語 (見本院前開訊問筆錄)。
⒊綜上所述,由抗告人、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乙○○之監護人, 已獲抗告人及關係人丁○○、戊○○、丙○○及相對人乙○○之共識 ,且依相對人乙○○個人期望及現實需要,將其迎養在家並為 較細致之照顧,顯較送往一般安養機構照顧合適,而抗告人 有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而丁○○亦願配合共同照顧,藉此已分
擔彼此照顧責任,令一方照顧者偶得喘息,且抗告人、丁○○ 彼此時間、能力、經濟等各方面,各有所長,宜允相互配合 ,亦同時可收相互監督之效;又雖丁○○住於北部,然今交通 發達,尚不致構成擔任監護人之障礙,是本院認宜允由抗告 人、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乙○○之監護人為適當,符合相對人 乙○○最佳利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本院爰廢棄原裁定,選 定由抗告人、丁○○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乙○○之監護 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
另本院詢問相對人乙○○時,可知相對人乙○○對抗告人、及關 係人丁○○、戊○○之依附較深,然而,其雖指摘丙○○只顧享樂 、沒有扶養相對人乙○○云云,然亦表示將其所述內容公開讓 四名子女知曉,均如本院前開訊問筆錄記載甚明,本院認相 對人乙○○固對丙○○有所意見,然不滿之成因,無非在於丙○○ 鮮少照顧相對人乙○○所致;而戊○○、丙○○均為相對人乙○○之 子,亦同樣期待母親身心得以安養,盡己所能反饋母親,本 院既已認由抗告人、丁○○擔任監護人,故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部分,即由未任監護人之戊○○及丙○○共同任之,藉此了 解相對人乙○○財產狀況,並可協力了解對母親即相對人乙○○ 之安養照顧之需求,與監護人共同交流。是原裁定未及審酌 上情,指定由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予廢棄, 並指定由戊○○、丙○○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5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9 2條前段、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陳泳菖
法 官 陳斐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需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