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94號
TCDV,113,司養聲,94,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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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阮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朱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甲○○(男、00年 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 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健 康檢查報告、被收養人之存折影本等證物為證,復經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生父乙○○、生母丙○○分別於本院113年7月4 日、同年8月8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 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 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 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 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4月2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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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