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957號
TCDV,113,司聲,95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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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林氏宗廟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
相 對 人 劉佳琳
廖素玲
林寬宏
林寬邦
黃桂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 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 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51 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佳琳負擔25%、廖素玲 負擔16%、林寬宏負擔20%、林寬邦負擔20%、黃桂冠負擔19% ,相對人劉佳琳廖素玲黃桂冠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4號受理後,復於第二 審審理程序中撤回上訴,遂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 卷宗查核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610元、地政規費4,300元、戶籍謄本費用120元、地籍 圖冊閱覽抄錄費120元,合計11,15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戶政規費繳納證明收執聯影 本在卷可憑,是以,依上開確定裁判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 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 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計算式:11,150元*負擔比例。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劉佳琳   25% 2,788元 2 廖素玲   16% 1,784元 3 林寬宏   20% 2,230元 4 林寬邦   20% 2,230元 5 黃桂冠   19% 2,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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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