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03號異 議 人即相 對 人 黃淑美 上異議人與聲請人涂瑞津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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