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李健男
上列聲請人因三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
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 司債務金額尚有爭議,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3 年7月30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8月16日始為本件展期 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 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3年8月16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2月1 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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