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317號
TCDV,113,司聲,1317,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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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法定代理人 王月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劉美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劉美娟之存證信 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處,致聲請人之意思表 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函一件、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查詢 紀錄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件信封之送達處所為「臺中市○○ 區○○街00巷0號」,與相對人林詩恩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街00○0號」不同,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戶 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即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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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